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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6 10:53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二、三章(略)
第四章 施工津貼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施工津貼是對于鐵路局施工單位的職工,離開段、隊部固定工作所在地而到外地流動作業(yè)工作期間的一種生活補助。
第十八條 鐵路局的工程、工務、電務、建筑部門的工程段、工程隊、大修隊的直接參加施工工作的正式鐵路職工均可按本規(guī)定支給施工津貼。
上列段、隊部的工作人員及段、隊直接領導的固定單位(如混凝土廠、磚瓦廠、采石場、修配廠等)的人員,均不支給施工津貼,但他們到工地協(xié)助施工工作時,可支給施工津貼,如屬于檢查指導工作者,按出差辦理。
第十九條 施工津貼的計算與支付:
一、施工津貼自職工到工地或工作地之次日起至離開工地或工作地之前日止,按實際工作日數(shù)支給。轉移工地的行程期間,按出差辦理,不再支給此項津貼。
二、工傷假不離開工地療養(yǎng)者,仍然支施工津貼。
三、在工地進行經驗交流時,施工津貼,可按應享受的日數(shù)發(fā)給。
四、上述一、二、三項以外的情況(如節(jié)、假日,整日的:停工、請各種有薪假、無薪假以及入學等),一律不發(fā)此項津貼。
五、在段、隊部所在地施工時,不支給施工津貼。
六、學徒、練習生、實習生參加施工工作時,支給施工津貼。
七、實行施工津貼辦法的職工出差、助勤期間,按出差、助勤有關規(guī)定辦理,不再支給施工津貼,但如仍擔任有施工津貼的工作時,則支給施工津貼,不支給助勤津貼。
第二十條 工務、電務、建筑、給水、電力部門的領工區(qū)工區(qū)的工人、工長、領工員、技術員、計工員、會計員及歸線測量人員,衡器修理工人,駐礦駐采石場的驗收人員,外出工作當日不能返回必須在外食宿者,可比照施工津貼標準給予補助,其計算方法按出差津貼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調離施工單位時,自離開之日起停發(fā)施工津貼,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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