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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2013-09-11 14:41    【  【打印】【我要糾錯】

  南京市城鎮(zhèn)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zhèn)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權屬登記,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此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他項權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城鎮(zhèn)房屋的權利人同時享有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機關)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市區(qū)范圍內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各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轄區(qū)范圍內房屋權屬登記工作,業(yè)務上受市房管機關指導。

  第六條本市實行房屋權屬登記發(fā)證制度。

  房屋權屬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核實準予登記的,發(fā)給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對其擁有房產的占有、使用、經營、處分權的合法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領、涂改或者偽造房屋權屬證書。

  第七條房屋權屬證書實行定期驗證制度。

  第二章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其他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提出申請。

  共有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共同申請;設定他項權利登記,由相關權利人共同申請。

  第十條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權利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或依法登記的名稱;權利人為個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上的姓名。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或者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資格證件。境外提供的證件、證明,應當按規(guī)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一條權利人委托他人代為登記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交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境外權利人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權利人應當提交規(guī)定的登記文件,并按規(guī)定交納登記和測量費用。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芾砩暾;

 。ǘy繪房產圖;

 。ㄈ⿲徍藱鄬;

 。ㄋ模┖藴实怯洠C(換)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五)建立房屋權屬檔案。

  權利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市、縣房管機關認為需公告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受理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且書面通知當事人:

 。ㄒ唬┓课輽鄬贍幾h或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ǘ┎荒芴峁┖戏、有效的房屋權屬來源證明的;

 。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而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的;

  (四)不能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

 。ㄎ澹┧ǚ课輰龠`法建筑、臨時建筑的;

 。┎荒芴峁┢醵愅甓悜{證的;

 。ㄆ撸┢渌婪ú挥璧怯浀摹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外,不予受理權屬轉移、變更登記:

 。ㄒ唬┰趪医ㄔO征用土地范圍內的;

 。ǘ┝腥氩疬w范圍已凍結戶口的;

 。ㄈ┢渌婪ń罐D移、變更的。

  前款(一)、(二)項禁止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房管機關直接或者代為登記:

  (一)依法代管的房屋;

 。ǘ┙浫嗣穹ㄔ号袥Q為無主應當歸國家所有的房屋;

 。ㄈ┢渌婪☉斨苯踊蛘叽鸀榈怯浀姆课荨

  第十七條權利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的,經市、縣房管機關同意,可以暫緩登記。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八條新建的房屋,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90日內申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ǘ﹪型恋厥褂米C;

 。ㄈ┙ㄔO工程規(guī)劃證可證;

 。ㄋ模┛⒐を炇兆C明和竣工圖;

 。ㄎ澹┛偲矫鎴D和分戶平面圖;

 。┢渌嘘P的證件、證明。

  個人建造房屋辦理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前款(二)、(三)、(六)項證件、證明。

  第十九條已核準登記的房屋發(fā)生權屬變化,由權利人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證件、證明,申請轉移登記:

 。ㄒ唬┵I賣、贈與、交換、投資、入股、合并的房屋,提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的交易過戶憑證和財政部門的完稅證明;

 。ǘ├^承的房屋,提交繼承遺產的公證書。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棄權文書;

  (三)分析的房屋,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分析協議書和分析部位圖;

  (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有權轉移的房屋,提交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裁決書;

 。ㄎ澹┞鋵嵥椒空甙l(fā)還的房屋,提交市、區(qū)、縣落實私房政策部門發(fā)還房屋的證明。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證件、證明,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改建、擴建的房屋,提交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竣工圖紙及有關批準文件;

  (二)房屋坐落門牌號或權利人姓名、名稱改變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一條房屋因拆除、焚毀、倒塌等原因而滅失,當事人應當自滅失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ㄒ唬┓课輽鄬僮C書;

 。ǘ┓课荼慌鷾什鸪蛘咭蚱渌驕缡У淖C件、證明。

  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房屋,建設單位或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在拆除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管機關直接代為注銷登記:

  (一)當事人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

 。ǘ┊斒氯颂峁┨摷僮C件、證明或者申報不實,導致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不當的;

 。ㄈ┮蚬ぷ魅藛T的過錯,導致核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不當的;

  (四)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房屋權屬轉移而當事人拒不繳回權屬證書的;

 。ㄎ澹┢渌婪☉斨苯哟鸀樽N登記的。

  房管機關在辦理直接代為注銷登記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房管機關可以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二十三條房屋抵押、典當的,當事人應當在他項權利合同監(jiān)證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

  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ㄒ唬┓课菟袡嘧C;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ㄈ┯匈Y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證明;

 。ㄋ模┑盅骸⒌洚敽贤;

 。ㄎ澹┢渌嘘P的證件、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屋他項權利轉移、變更或者設定期滿,當事人應當自轉移、變更或者設定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權屬轉移、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權利人應當在本市主要報紙上聲明作廢,自登記之日起6個月后,再申請補發(fā)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六條享受國家、企事業(yè)單位優(yōu)惠補貼購買或建造的房屋,權利人應當自合同簽訂或房屋竣工之日起60日內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依法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辦理預售商品房登記備案手續(xù)。

  第四章登記資料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縣房管機關應當對本市城鎮(zhèn)房屋權屬資料實行專業(yè)管理,建立健全房產檔案和房產測繪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房屋權屬登記形成的主要文件資料必須是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并應當按有關規(guī)定整理、建檔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條房屋權屬檔案可以按規(guī)定查閱、摘錄和復制。使用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有關檔案使用費用。

  房屋權屬狀況可以查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產權監(jiān)理機構經審核認為理由正當的,可根據檔案記載情況,出具房屋權屬狀況或登記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一條實施房屋測量,應當執(zhí)行國家頒布的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有關規(guī)定,準確地反映出房屋的自然狀況、權屬范圍等基本情況。

  審核房屋權屬,頒(換)發(fā)權屬證書前,應當測繪規(guī)范的房產圖。

  第三十二條權利人對房屋面積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復丈,并按規(guī)定繳納復丈的測量費用。

  權利人對復丈結果仍有異議的,由市、縣房管機關核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冒領、涂改、偽造公有房屋權屬證書,不按期申報公有房屋權屬登記和接受權證驗證的,依照《南京市城鎮(zhèn)公有房屋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冒領、涂改、偽造非公有房屋權屬證書的,市、縣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利用冒領、涂改、偽造的權屬證書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市、縣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可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不按期申報辦理非公有房屋權屬登記和接受權證驗證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縣房管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因工作人員工作過失,導致房屋權屬證書核發(fā)不當,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市、縣房管機關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權屬登記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權屬登記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南京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5月18日發(fā)布的《南京市城鎮(zhèn)房地產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藍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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