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地產估價師復習資料: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強制取得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行為。房屋征收是物權變動的一種特殊的情形,是國家取得所有權的一種方式。房屋征收的主體是國家,通常是政府代表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執(zhí)行?!段餀喾ā返谒氖l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因此,征收房地產可分為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兩類。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通常簡稱集體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或征地。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只能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土地征收在我國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是土地所有權在集體和國家之間的變動。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過去稱為“城市房屋拆遷”,簡稱“房屋拆遷”。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條例》),同時廢止了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F已不再使用“房屋拆遷”這個名稱,改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簡稱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通常處于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是伴隨著建設項目進行的,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舊城區(qū)改造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在實踐中,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同時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