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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