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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06 14: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現公布《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自2002年10月6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huán)境優(yōu)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qū)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在城市區(qū)域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標語、條幅等廣告、宣傳及標志性設施。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qū)、西崗區(qū)、沙河口區(qū)、甘井子區(qū)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qū)、金州區(qū)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連高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qū)、大連保稅區(qū)(以下簡稱先導區(qū))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商行政、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公安、房產、財政、物價、交通口岸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xié)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huán)境相協(xié)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
第六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虡I(yè)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ǘ┡R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采用霓虹燈照明;
。ㄈ┏鞘泄徽军c、候車棚應采用燈箱式廣告;
。ㄋ模┲猩铰、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置單立柱式廣告;
。ㄎ澹┏龣C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頂部不準設置字體廣告。
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
。ㄈ┙煌ò踩O施、標志;
。ㄋ模╋L景名勝區(qū)及其控制地帶;
。ㄎ澹┏鞘芯用裥^(qū)、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guī)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guī)劃后設置。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交通口岸、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guī)模、形式等,提出規(guī)劃要求,并報同級政府、先導區(qū)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qū)、重點商業(yè)區(qū)公共場所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置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xù)。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fā)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xù)。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
節(jié)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置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確需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按規(guī)定到規(guī)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
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fā)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在發(fā)現后的24小時內修復。
第十七條 用于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按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八條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其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損壞。
第十九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費用。
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光環(huán)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處罰。法律、法規(guī)沒作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行為,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設置單位或個人未按規(guī)定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和按時開啟照明燈光的;
。ㄋ模┻`反第十八條規(guī)定,侵占、損壞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主管部門收回設置權。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外,并可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的地區(qū),由綜合執(zhí)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qū),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及時繳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相關費用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阻撓、妨礙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名標志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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