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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31 13: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川建價發(fā)(2001)39號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管理辦法》(川建委價發(fā)〔2000〕0205號)自2000年3月9日頒發(fā)執(zhí)行以來,大部分市、州造價管理站都能嚴格執(zhí)行,積極、主動地與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聯系,配合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工作,及時、準確、認真地搜集、整理、上報價格信息。但有個別市、州造價管理站不予以配合,至今仍未上報過一次價格信息,也有一些市、州印刷、發(fā)行材料價格,違反了《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鑒于以上情況,省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重申:各市、州造價管理站必須嚴格執(zhí)行《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并就工程造價信息有關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請遵照執(zhí)行。
一、材料結算價、市場信息價、人工費調整系數、地材綜合調整系數,統一由省工程造價信息中心印刷發(fā)行,各市、州造價管理站不得印刷發(fā)行與之有關的資料(尚在辦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刊物的市、州,今年底以前可以繼續(xù)在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刊物上刊登市場信息價)。
二、《四川工程造價信息》上刊登的內容,除文件外,未經許可,各市、州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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