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2006-04-03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guī)劃管理,保證《西安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實施,在保持古都風貌的基礎上建設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要服從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集中領導,統一管理,統籌兼顧,合理布局,協調發(fā)展。
第三條 在本市規(guī)劃區(qū)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持主管機關批準的建設計劃,重大工程項目、生產性項目以及對周圍環(huán)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根據需要還應持經批準的有關可行性研究報告、環(huán)境影響報告評價書(表),向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定點,經核準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新遷入市規(guī)劃區(qū)的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向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申請建設用地定點。
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戶占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自建、聯建項目,亦須申請辦理上述手續(xù)。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用地毗鄰城市規(guī)劃道路的,必須代征相應規(guī)劃路面寬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接收管理。
第六條 經核準的建設用地定點逾期一年未辦理征用土地手續(xù)的,原核定用地定點無效。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未施工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使用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使用建設用地的,經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并征收延期使用費。
第七條 自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準用地定點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核定用地上新增建筑物、構筑物和遷入、分立戶口。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不得自行交換、轉讓、出賣或出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因地質勘探、鋪設管線、施工作業(yè)需要臨時用地,必須經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定,并經市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始得用地,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筑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即應辦理退地手續(xù)。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市規(guī)劃區(qū)內開挖取土、堆土。確需取土的,由所轄區(qū)城建部門批準,按批準范圍及高程取土。
第十條 在市規(guī)劃區(qū)內已建成或者規(guī)劃的公園、綠地、廣場、道路、體育場、影劇院、停車場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須按規(guī)劃予以保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范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各類建筑物或構筑物,必須持主管機關批準的建設計劃和建筑總平面布置圖及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向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定點,審查建筑設計手續(xù),核發(fā)建筑施工許可證。
新建大型建筑及在寬度30米以上干道的臨街建筑,要同時報送單體、平面、立面、剖面圖,必要時還須附建筑設計模型。
第十二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qū)周圍進行建設的, 其體量、造型、 色彩、風格必須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凡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廢水、廢氣、廢渣以及安裝有振動、噪音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符合消防、衛(wèi)生、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的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臨時建筑由所轄區(qū)城建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沿寬度30米以上干道兩側的臨時建筑,由所轄區(qū)城建部門報經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同意后,再辦理臨時建筑審批手續(xù)。
臨時建筑不得超過兩層,且要結構簡易,易于拆除。
第十五條 新建多層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間距,應為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一到一比一點五;垂直布置的建筑間距,應不小于前部或南部建筑高度的一比零點八;并列建筑山墻之間應不小于6米。
第十六條 舊城區(qū)新建多層住宅必須先拆遷后建設,四周拆除舊房的范圍不得小于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建筑間距的一半。
新征地建筑多層住宅,保留空地范圍不得小于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建筑間距的一半,在保留空地內,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七條 沿街建筑物的門廳、踏步、櫥窗以及突出外墻的廊、柱,均不得占壓道路紅線。雨篷、陽臺不得挑出道路紅線。雨篷、陽臺距離室外地坪凈空高度,雨篷不得低于3米,陽臺底部不得低于3.6米。
第十八條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必須設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廁所、停車場和人流集散場地等配套設施,并同時定點、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居住小區(qū),必須對市政基礎設施、文化體育設施、教育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統一規(guī)劃,統一投資,同步建設。
沿干道新建住宅,底層必須設置營業(yè)用房;沿街坊道路住宅底層,按居住小區(qū)規(guī)劃,根據需要設置營業(yè)用厲。
第二十條 臨城市主干道和廣場、旅游點的雕塑、牌匾、小品建筑、圍墻、大門的設計方案,必須經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 修建道路、管線的單位必須持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計劃、有關技術資料和設計圖紙,向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定線審批手續(xù)。地下管線經試水、 試壓、驗線合格后方可復土。工程驗收后,應將竣工圖送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道路和廣場的標高、平面走向、縱橫斷面以及沿道路敷設管線、植行道樹、栽置電桿,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guī)劃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管理部門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計劃時,應協調有關單位同時埋設各類管線。道路建成后不準開挖。特殊情況需開挖道路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挖掘、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綠地。經批準臨時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擴大范圍,不得延長占用時間。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忠于職守,做出顯著成績或積極檢舉揭發(fā)違章用地、違章建筑工程,使國家免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可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分別由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市土地管理部門查處。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進行建筑工程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發(fā)出違章通知書,責令其停止施工。不停止施工的,由有關部門停止供電、供水,凍結基建款項和停辦其他項目的審批手續(xù);并根據情節(jié)處以限期拆除、罰款,或者對單位責任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照法律程序沒收建筑物、構筑物。
違反城市規(guī)劃已建成的工程項目,根據具體情況,應即改建、拆除或限期拆除。
罰款全部上繳財政,作為城市建設資金。
第二十八條 不服從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到違章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jié),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西安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