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時間預計在5月中旬,在考試之前建設工程教育網小編將持續(xù)為考生更新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知識點,希望成為大家備考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的得力小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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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要約已經準備好啦,大家快來學習吧!
理論與法規(guī)知識點:要約
1.要約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
◆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2.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
3.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4.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7.要約失效的情形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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