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11:40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預算定額體系,包括預算定額、價格、費用定額、調價規(guī)定的作用是造價體制改革首先面對的問題,也是近幾年一直在爭論中的問題,爭論的焦點在于定額的作用是指令性還是指導性。
實際上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今天,再強調定額特別是其中價格的指令性作用顯然已是不合適的,也不符合價格法等的要求。整個定額體制,除了材料消耗量的標準(不考慮材料代用)可以是普遍適用的以外,其他包括人工、機械消耗量及其價格、材料價格、費用定額、價差調整等都應是一種參考標準,不再有強制效力。這一點可能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如果只考慮定額作用的指令性或參考性,那么應該是參考性的。
但是,如果進一步分析,關于定額體制作用的定位不能只是局限于指令性還是指導性。首先應該明確的是,迄今為止,預算定額體系仍然是建設工程主要的(也幾乎是唯一的)計價依據,目前還沒有特別的標準可以代替。其次;定額體系對于工程承發(fā)包雙方的作用是不同的,對發(fā)包方是了解工程投資額的依據,對承包方是報價的參考。對于一個具體工程,定額的作用是由承發(fā)包雙方決定的,如果他們選擇以定額為依據確定工程造價并且在合同中約定,那么定額體系便具有了法令性。合同中可以約定完全執(zhí)行定額體系,也可以約定在定額基礎上做一些調整。同時,工程造價越來越多地通過招投標形成,招投標過程實際應該包括計價依據的選擇(包括在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所以說,定額體系的作用不是由定額發(fā)布和管理部門規(guī)定,而是由工程承發(fā)包雙方選擇決定的。根據合同約定,定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沒有任何約束力。當然,在現階段,不論其作用如何,預算定額體系還是建設工程最主要的計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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