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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特征及界定原則

2010-09-19 11:45  來源于網絡  【  【打印】【我要糾錯】

  產權理論是以研究產權的界定和交易為中心的基本經濟理論,它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目前已經擴散到經濟各個領域,特別是它在分析資源配置過程中外部效應、企業(yè)經濟行為、國家經濟增長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水權是產權理論滲透到水資源領域的產物,本文從水資源內涵為基礎,闡述了水權特征及其界定原則。

  (一)水資源新內涵

  正確地認識水權,首先必須明確水資源的內涵,因為水資源內涵不同,水權的內涵和特征存在較大的差異。

  人們對水資源認識可以說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水資源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這個水源,應具有足夠的數量和可用的質量,并能夠在某一地點為了滿足某種用途而可被利用。由于該定義的權威性,它被廣泛地加以引用。但仔細加以分析,此定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目前大量存在并且導致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的污水就難以劃分到水資源的范圍,這樣對于綜合優(yōu)化配置利用水資源是極為不利的,針對這種情況,作者在此基礎上賦予水資源新的內涵,即水資源包含水量與水質兩個方面,是人類生產生活及生命生存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資源,是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能夠為社會直接利用或待利用,參與自然界水分循環(huán),影響國民經濟的淡水。此定義有三個顯著的特征:(1)將經濟、技術因素隱含在水資源中,強調了水資源的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2)將失去使用價值的污水劃歸到水資源行列中,為污水再次開發(fā)利用開辟了途徑;(3)明確強調水資源是環(huán)境資源,因而水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必須限制在環(huán)境可承受的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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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地界定水權,是水資源高效利用的基礎,也是完善水市場的前提,由于水資源的特性和水資源作為商品的特性,決定了水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資產,他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可持續(xù)利用原則

  我國水資源存在許多問題,簡單地概括為“水多、水少和水臟”,這些問題的存在和積累,嚴重地制約了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威脅人類的生存。水是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資源,是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物質基礎和基本條件,它的過度開發(fā)和水環(huán)境的破壞,必然削弱水資源支撐國民經濟健康發(fā)展的能力,并且威脅后代人生存和發(fā)展,所以,必須站在全社會和中華民族持續(xù)繁衍的戰(zhàn)略高度來認識水資源,在水權界定中,水資源可持續(xù)利用必須加以貫徹和實施。

  (2)效率至上原則

  我國是世界上13個貧水國之一,同時也是水資源浪費大國。當前我國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只有0.3-0.4,與發(fā)達國家0.7-0.9相比,相差0.4-0.5;農作物水分生產率平均0.87千克/立方米,與以色列2.32千克/立方米相比,相差1.45千克/立方米。從用水效率上來看,我國1995年的用水效率只有美國的1990年1/8,日本1989年的1/25,為了滿足21世紀16億人口物質生活的需要,我們只能深挖現有水資源潛力,提高單位水資源的生產效率,這是水權界定必須關注的問題。水權界定所提到的效率,應該站在全社會、流域和水資源利用生命周期等綜合角度來考察,生命是第一的,用于生活的基本水量其效率是非常大的,所以水資源的利用必須首先滿足生活,在此基礎上,水權的界定應有利于全社會的節(jié)約用水,有利于將水資源向高效益產業(yè)傾斜。

  (三)水權特征

  水資源內涵明確以后,再來探討水權就有了特定的空間。綜觀國內外,水權尚未有一個“權威”的定義,研究者常常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界定,作者認為,水權是指水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有關水資源的權利的總和(包括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其最終可以歸結為水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

  水權與一般的資產產權不同,具有明顯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水權的非排他性

  我國憲法規(guī)定,水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這樣導致了水權二元結構的存在。從法律層面上來看,法律約束的水權具有無限的排他性,但從實踐上來看,水權具有非排他性,這是水權特征之一。我國現行的水權管理體制存在許多問題,理論上水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實質上歸部門或者地方所有,導致水資源優(yōu)化配置障礙重重。我們以黃河為例,盡管成立了黃河水利委員會代理水利部行使權利,并且在黃河水管理上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水資源開發(fā)利用各自為政的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觀,“水從門前過,不用白不用,多用比少用好”等觀念長期驅動人們的用水行為,大量引水無疑加劇了黃河斷流,引起更大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國家水資源擁有的產權流于形式,水權強排他性轉化為非排他性。

 。2)水權分離性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水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存在著嚴重的分離,這是由我國特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所決定的。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水資源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這是非常明確的,但綜觀水資源開發(fā)利用全過程,國家總是自覺地或不自覺地將水資源的經營權委授給地方或部門,而地方或部門本身也不是水資源的使用者,他通過一定的方式轉移給最終使用者,水資源的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相分離,所有導致水權的非完整性。

 。3)水權的外部性

  外部性,也稱外部效果,他是指那種與本措施并無直接關聯者所招致的效益和損失。例如,工廠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江河,使?jié)O業(yè)受到損失,對于受害者而言,這是一種負的效果。

  水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他既有積極的外部經濟性(效益),也有消極的損失。我們以流域為例,如果上游過多地利用水資源,就可能導致下游水資源可利用的減少,甚至江河的干涸,給下游帶來一定的損失。同樣,在某一地區(qū)修建大型水庫,由于改善了局部地區(qū)的小氣候,可能給周邊地區(qū)帶來額外的效益,如增加旅游人數,為當地提供一定的就業(yè)機會等。

 。4)水權交易的不平衡性

  由于我國的水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水權的交易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使用權或經營權的交易,交易的雙方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其地位是不一樣的,一方通常是代表國家或集體組織行使水資源的管理權,它出讓產權,另一方則是為了獲利的水資源經營者或使用者,產權出讓者可以憑借政府的良好形象或者權威對出讓的產權施加影響,而且他們具有壟斷性,而購買者則不具備這樣的優(yōu)勢,他們只能被動地接受這種影響。特別是水權交易在另一情況下變得更加不平衡,如由于商業(yè)欺詐或者腐敗的原因,水權可以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盡管這只是一種特例。

  (3)公平交易的原則

  公平、效率、持續(xù)協調統一是我們在水權界定過程中追求的理想目標,但在現實中經常存在沖突,如堅持將水資源向高效率產業(yè)傾斜的效率原則,會產生系列問題,我們以農業(yè)水資源向城市生活和工業(yè)為例加以說明。近年來,農業(yè)水資源向城市生活和工業(yè)轉移數量不斷加大,水資源利用整體效益得到提高,但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民的水權構成了侵犯,農民不得不加大節(jié)水投資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生產成本,我們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補償這種成本,這樣才是公平的。同樣,在流域范圍內(或跨流域)不同省份水資源分配和流動,也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所以在水權界定時,應該考慮公平交易的原則,只有這樣,水權的交易才可能變?yōu)楝F實。

延伸閱讀:產權 水資源 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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