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14:3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財辦建[2010]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jié)能減排戰(zhàn)略部署,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5號)和《財政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加快推進農村地區(q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文件精神,現就申報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和農村地區(qū)縣級示范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
為確保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和農村地區(qū)縣級示范的實施效果,優(yōu)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地區(qū):具備良好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及應用條件的地區(qū);應用項目落實、應用技術先進適用、示范性強的地區(qū);已落實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政策,地方形成了良好工作格局的地區(q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法規(guī)政策、技術標準、能效檢測、項目管理體系相對健全的地區(qū);供熱計量改革基礎較好的地區(qū)。
二、申報要求
申請示范的地區(qū)應達到財建[2009]305號文件規(guī)定與財建[2009]306號文件規(guī)定的條件,并且申報工作符合以下要求。
1.申報單位應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申報內容將作為示范驗收依據。
2.申報截止時間為2010年6月10日。每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申請示范的地級市不超過2個,示范縣不超過3個。對于逾期上報的示范申請,將不予受理。
3.北方采暖地區(qū)申請示范的城市和縣應按照《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意見》(建城[2010]14號)文件要求,推進供熱計量改革,要提出實現“2010年采暖季前實行熱計量收費并通過驗收的住宅面積占全部集中采暖住宅面積25%以上”工作目標的實施方案一并上報。
4.請各省級財政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提出本省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及農村地區(qū)縣級示范的配套能力建設實施方案一并上報。
5.請各省級財政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qū)范圍內申報城市及縣的材料進行匯總,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匯總申請文件報送至財政部經濟建設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建筑節(jié)能與科技司;將有關城市及縣申報材料及其電子文檔報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管理辦公室。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管理辦公室地址:北京海淀區(qū)三里河路13號中國建筑文化中心409室
郵編:100037
聯(lián)系人:郭梁雨 姚春妮 李現輝
電話:010-88082199,010-88082216
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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