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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摘錄)

2010-09-06 14:30  中國地籍網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摘錄)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fā)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yè)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fā)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ㄒ唬┯貌牧帧⒔洕、薪炭林;

 。ǘ┯貌牧、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ㄈ┯貌牧帧⒔洕、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ㄋ模﹪鴦赵阂(guī)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guī)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guī)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yè)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guī)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qū)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yè)和城鄉(xiāng)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guī)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yè)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qū)、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qū)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qū),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zhèn)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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