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5 10:54 來自網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財政部門的國外貸款“備選項目清單”審批手續(xù)
1)已列入備選項目規(guī)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國外貸款申請,并抄送所在地發(fā)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國外貸款申請,并抄送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國外貸款申請,并抄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2)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后,根據貸款方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請單,并抄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xù)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銷。
3)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后,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國外貸款項目選擇采購代理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指導、監(jiān)督借款人選定采購代理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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