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建建設工程知識點:投訴與處理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新增了投標人對招標人不按規(guī)范的規(guī)定編制招標控制價進行投訴的權利。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的規(guī)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2)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投訴書。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①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
②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
③投訴依據(jù)及有關證明材料;
④相關的請求及主張。
(3)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4)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工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
②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上述第(1)條規(guī)定的;
③投訴書不符合上述第(2)條規(guī)定的;
④投訴事項已進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5)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不遲于結束審查的次日將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jiān)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7)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jiān)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8)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士3 %的,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9)招標人根據(jù)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布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